《工業鍋爐水質》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運行時給水、鍋水、蒸汽回水以及補給水的水質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出口蒸汽壓力小于3.8 MPa,且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汽水兩用鍋爐和熱水鍋爐。?本標準不適用于鋁材制造的鍋爐。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原水 raw water :
鍋爐補給水的水源水.
3.2.軟化水 softened water:
除掉全部成大部分鈣、鎂商孑后的水.
3.3.除鹽水 desalted water:
利用各種水處理匸藝.除去懸浮物、膠體和陰、陽髙子等水中雜質后,所得到的成品水。 注,本標準中的除住水主要布姫反潘透或反濯透加離〒交換處理的水.
3.4.補給水 make-up water:
用來補充鍋爐及供熱系統汽、水損耗的水.
3.5.給水 hoiler feed water:
直接進入鋼爐的水.通常由補給水、回水和疏水等組成。
3.6.鍋水 boiler water:
鋼爐運行時,存在于鍋爐中并吸收熱量產生蒸汽或熱水的水?
3.7.蕪汽鍋爐回水back water:
蒸汽鍋爐產生的蒸汽做功或熱交換冷凝后返冋到鍋爐給水中的水.
3.8.天然堿度法 water treatment hy natural occurring alkalinity in raw water:
當原水中堿度大于硬度1 mmol/L以I:.僅柿原水中的誠度及合理的排污就能夠村效避免或減緩 鍋爐結垢、腐蝕的水處理方法。
3.9.鍋內水處理 internal treatment:
通過投加藥剤、部分軟化或天然堿度法等處理.并結合合理排污?防止或減緩鍋爐結垢、腐蝕等的水 處理方法.
3.10.鍋外水處理 external treatment:
原水在進入鍋爐前,將其中對鍋爐運行有害的雜質經過必要的r藝進行處理的水處理方法。
4、水質標準:
4.1通則。
4.1.1水質指標中硬度和堿度計量帆位均以一價離子為基本単元。
4.1.2溶解氣指標均為經過除氧處理后的控制指標。
4.1.3鍋水中的電導率和溶解固形物可選其中之一作為鍋水濃度的控制指標。
4.1.4鍋水中的亞硫酸根指標適用于加亞硫酸林作除氣劑的鍋爐,璘酸根指標適用于以磷酸鹽作阻垢 剤的鍋爐。
4.1.5停(備)用鍋爐啟動時,8 h內或者鍋水濃縮10倍后鍋水的水質應達到本標準的要求。
4.2采用鍋外水處理的自然循環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水質。
4.2.1采用鍋外水處理的自然循環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的給水和鍋水水質應符合表1的規定。
4.2.2對于供汽輪機用汽的鍋爐,蒸汽質星按照GB/T 12145中額定蒸汽壓力3.8 MPa-5.8 MPa汽包 爐標準執行。
4.2.3額定蒸發fit大于或等于10 t/h的鍋爐,給水應除氣;額定蒸發質小于10 t/h的鍋爐如果發現局 部氣腐蝕,也應采取除軾措施。
4.3采用鍋內水處理的自然循環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水質。
4.3.1額定蒸發量小于或等于4 t/h,并旦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1.0 MPa的自然循環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可以采用單純鍋內加藥、部分軟化或天然堿度法等水處理方式,但應保證受熱面平均結垢速 率不大于0.5 mm/a.其給水和鍋水水質應符合表2的規定。
4.3.2采用加藥處理的鍋爐,其加藥后的汽、水質質不得影響生產和生活。
表2釆用鍋內水處理的自然循環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水質
水樣 | 項日 | 段準值 |
給水 | 濁度/FTU | ≤20.0 |
硬度/(mmol/L) | ≤4 | |
pH(25 *C) | 7.0 ?10.5 | |
油/(mg/L) | ≤2.0 | |
鐵/(mg/L) | ≤0.30 | |
鍋水 | 全堿度/(mmol/L) | 8.0-26.0 |
酚酞鹹度/(mmol/L) | 6.0 ?18.0 | |
pH(25 C) | 10.0 ?12.0 | |
電導率(25 C)/(MS/cm) | ≤8.0 X103 | |
溶解固形物/(mg/L) | ≤5.0X103 | |
磷酸根/(mg/L) | 10 ?50 |
4.4貫流和直流蒸汽鍋爐水質。
4.4.1貫流和直流蒸汽鍋爐給水和鍋水水質應符合表3的規定。
4.4.2貫流蒸汽鍋爐汽水分離器中返冋到下集箱的疏水址,成保證鍋水符合本標準;直流蒸汽鍋爐汽 水分離器中返冋到除氣熱水箱的疏水質,應保證給水符合本標準。
4.5蒸汽鍋爐回水。
4.5.1蒸汽鍋爐冋水水質宜符合表4的規定。
4.5.2冋水用作鍋爐給水應當保證給水質量符合本標準相應的規定。
4.5.3應根據冋水可能受到的污染介質,增加必要的檢測項目。
表4蒸汽鍋爐回水水質
硬度/(mmol/L) | 鐵/(mg/L) | 銅/(mg/L〉 | 油/(mg/L) | |||
標準值 | 期望值 | 標準值 | 期望值 | 標準偵 | 期帶值 | 標準值 |
≤0.06 | ≤0.03 | ≤0.60 | ≤0.30 | ≤0.10 | ≤0.050 | ≤2.0 |
注:回水系統中不含銅材質的,可以不測鋼。 |
4.6熱水鍋爐水質。
4.6.1熱水鍋爐補給水和鍋水水質應符合表5的規定。
4.6.2対于有鍋筒《殼),且額定功率小于或等于4.2 MW承壓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可釆用單純 鍋內加藥、部分軟化或天然堿度法等水處理,但應保證受熱而平均結垢速率不大于0.5 mm/a。
4.6.3額定功率大于或等于7.0 MW的承壓熱水鍋爐應除氧,額定功率小于7.0 MW的承壓熱水鍋爐, 如果發現氣腐蝕.需采用除氣、提高pH或加緩蝕劑等防腐措施。
4.6.4采用加藥處理的鍋爐,加藥后的水質不得影響生產和生活。
表5熱水鍋爐水質
水樣 | 額定功率/MW | ||
≤4.2 | 不限 | ||
鋼內水處理 | 鍋外水處理 | ||
補給水 | 硬度 /(mmol/L) | ≤6 | ≤0.6 |
pH(25 C) | 7.0~11.0 | ||
濁度/FTU | ≤20.0 | ≤5.0 | |
鐵/(mg/L) | ≤0.30 | ||
溶解利/(mg/L) | ≤0.10 | ||
鍋水 | pH(25 C) | 9.0~12.0 | |
磷酸根/(mg/L) | 10 ?50 | 5?50 | |
鐵/(mg/L) | ≤0.50 | ||
油/(mg/L) | ≤2.0 | ||
度/(mmol/L) | ≥2.0 | ||
溶解氣/(mg/L) | ≤0.50 | ||
?使用與結垢物質作用后不生成固體不溶物的阻垢劑,補給水硬度可放寬至小于或等于8.0 mmol/L. |
4.7余熱鍋爐水質指標應符合同類型、同參數鍋爐的要求。
4.8補給水水質:
4.8.1應根據鍋爐的類型、參數、冋水利用率、排污率、原水水質.選擇補給水處理方式。
4.8.2補給水處理方式應保證給水水質符合本標準。
4.8.3軟水器再生后出水氣離子含量不得大于進水氣離子含量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