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現有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具有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頒發權限的發行機關申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那么,申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需要染物排放許可證呢?下面將給你一個答案。
污染物排放單位在申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前,應當通過國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或者其他規定的方式向公眾公開主要申請內容,包括污染物排放單位的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生產污染物排放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那么,申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呢?接下來,白白安全網將給您答案。
(1)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污染物排放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備、廢氣、廢水等污染物排放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污水出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方向、污染物排放類型、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排放標準。
(2)由污染物排放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包括: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根據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進行自我監測和臺賬記錄;及時提交執行報告,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3)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規范排污口和監測孔的設置。
(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督執法的通知》(國務院發〔2014〕56號)的要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號或地方政府依法處理的相關證明材料。
(5)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污水范圍、污水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方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可適當簡化實施排污許可證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
核發機關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具體情況審查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
發證機關應當在國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作出受理或者不接受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申請的決定,并向污染物排放單位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單或者不接受通知。
發行機關應當根據污染物排放單位的申請材料和承諾,向符合條件的污染物排放單位頒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發行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批準許可證。發行機關決定批準許可的,應當向國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審核結果材料,并申請取得國家統一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代碼。